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,提高城市环境质量,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化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遵循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、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的原则。
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城市绿化应遵循科学规划、合理布局、适度密度、优化结构的原则。
第五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领导,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组织、协调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绿化素质。
第七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。
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
第八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规划,明确城市绿化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。
第九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,制定年度和季度计划,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。
第十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监测和评估,及时调整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❄️。
第三章 城市绿化建设
第十一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,改善城市环境质量。
第十二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,合理布局城市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绿化等绿化设施。
第十三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技术研究和推广,提高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和效益。
第十四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,确保绿化设施的安全、卫生和美观。
第十五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。
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
第十六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管理,维护城市绿化秩序。
第十七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养护和维修,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寿命。
第十八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,及时发现和处理城市绿化违法行为。
第十九条 市、区、街道(乡镇)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法制建设,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。
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。